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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有拘束力吗

发表时间:2020-07-24  点击:779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二、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