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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9-12-03  点击:769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5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