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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手续不全房屋无法过户

发表时间:2019-08-26  点击:1111

一男子将父亲身后房产通过中介公司出售,然而在办手续过程中,由于其不能提供所有兄弟姐妹同意出售该房的公证书,导致无法过户。买方为此将卖方和中介方告上法庭。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卖方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中介方返还原告佣金8000元。

  2011年9月,市民林某与卖方乔某及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公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乔某将南开区的一套企业产房屋通过置换手续售与林某。

  据林某称,其随后向乔某交纳定金1万元,向中介公司交纳佣金8000元。签订合同时,乔某向林某表示,该套房屋是继承其父亲的财产,其兄弟姐妹均同意由其经置换手续出售,但要办理过户手续,还需其兄弟姐妹公证同意。

  此后,林某多次向乔某表示可以交付房款,希望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乔某表示其妹在国外,要等其回国后才能办手续。林某认为,鉴于这一情况,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故起诉请求乔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其佣金损失8000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乔某辩称,其父乔x于2009年5月去世。此前,乔x出具遗嘱,将涉诉房屋过户到乔某名下,而且乔x的其他子女也签字表示同意,只是未经公证。现乔某之妹的公证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尚未寄回国内。

  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中介公司则表示,合同签订前,被告乔某提供遗嘱证明涉诉房屋已经归其名下,其有权出售该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是由被告乔某家庭成员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所致,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承租人为乔x,乔x已于2009年5月去世。原告林某与被告乔某、被告中介公司签订《公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涉诉房屋承租人尚未变更为乔某。

  合同签订后,乔某仍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承租权及乔x全部子女同意将涉诉房屋过户至乔某名下的公证手续,故乔某无权处分涉诉房屋。被告中介公司对乔某是否有权处分涉诉房屋未进行严格审查。

  因此,三方签订的《公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乔某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原告林某,被告中介公司应将收取的佣金返还林某。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