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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被判支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9-08-26  点击:769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垫江某单位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韦某某以100192元购买被告垫江某单位开发的坐落于垫江县桂溪镇西欧花园檀香苑2栋2单元3-1号的住房一套。同年4月16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被告(出卖人)负责在交接房屋后三个月内到产权机关申请登记,并负责代办原告(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书。但原告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前,必须完善此合同之各项购房手续。如由于原告的原因或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迟延而导致合同登记或产权登记延后的,被告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后被告按合同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未按期向产权机关申请登记。房屋产权证于2010年7月才交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逾期交付房屋产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42982元。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垫江某单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某某违约金4300元。
  二、驳回原告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逾期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4300元。被告辩解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系原告自身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造成,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